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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F0001-0201-2016-1587174 发文字号 鹤政〔2016〕38号
发布日期 2016-12-13 成文日期 2016-12-08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鹤政〔2016〕38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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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8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保市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鹤壁市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6年12月8日鹤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2017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年内完成的政府规章

  为保障《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顺利实施,根据《条例》授权,按照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安排,2017年完成以下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

  (一)《鹤壁市建筑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牵头起草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审稿报送时间:2017年8月底前。

  (二)《鹤壁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牵头起草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审稿报送时间:2017年8月底前。

  (三)《鹤壁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牵头起草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审稿报送时间:2017年8月底前。

  二、工作要求

  (一)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二)规章是市政府重大决策的主要方式之一,起草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把规章内容的质量关,保证规章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制定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规章与相关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认真研究各种意见。在上报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应同时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等相关材料。

  (四)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情况,适时督促指导,确保市政府立法计划按时保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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