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严格按照鹤壁市城市供热规划,向供热辖区内的新区居民、企事业单位提供集中供热服务。
二、严格依据我市收费文件规定收取采暖费及其他费用。
三、负责集中供热主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工作。
四、负责受理新区居民的集中供热申请及用热审批、用户供热设施验收等工作。
五、有责任帮助、协调、督促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对其供热设施不完善的地方进行改造、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完好,保证居民供热质量。
服务承诺
一、认真执行《鹤壁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鹤政【2010】29号),依法供热。
二、凡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在公司服务区域内具备供热条件的用户,均可向淇滨热力公司提出供热入网申请。对于不能办理供热入网的,要向用户说明情况。
三、严格按规定收费。认真执行鹤发改价管【2008】284号、鹤发改价管【2011】428号、鹤发改价管【2006】159号文件精神。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相关文件为准。
按面积收费标准:居民4.1元/月.平方米,非居民7.0元/月.平方米。
按计量收费标准:实施两部制热价,既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30%,计量热价占总热价的70%。
1、基本热价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4.1元/月.平方米×30%=1.23元/月.平方米,非居民住宅基本热价:7.0元/月.平方米×30%=2.1元/月.平方米。
2、计量热价
居民住宅为0.093元/千瓦时,非居民住宅为0.16元/千瓦时;
入网费收费标准:居民住宅40元/平方米,非居民住宅50元/平方米。
4、供热期限严格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执行,供热期间在设备不出现故障的前提下,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节假日不休息。
5、在满足用热条件的前提下,保证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8±2℃(用户系统故障原因或室外温度持续低于我市采暖室外设计最低温度-7℃时除外)。
6、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居民用户办理供热入网手续的3个工作日办结;单位用户5-10个工作日办结。
7、如遇停电、停水、临时抢修供热设施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正常供热或停热8小时以上,及时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通知用户;供热主管网一般故障,在12小时—18小时内修复,遇重大故障,在最短时间内修复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向受影响用户通报。
8、强化服务意识,树立“用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树立良好的行业风尚,提升企业社会形象。
热线电话:0392-6898110、6890110
监督电话:0392-6995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