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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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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山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812

山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减少棚户区居民过渡安置时间,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鹤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鹤政办〔2016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规模

(一)适用范围

山城区内纳入国家、省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本办法下发前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已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按原立项批复执行。

  (二)规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规模以每年省下达的任务数为基准,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总量的50%

    二、实施方式

(一)自主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利用拆迁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二)集中安置。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对棚户区改造居民进行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的房源为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未在银行抵押、无产权限制、无经济纠纷的商品住房。

    三、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主选择货币化安置实施方式。

(二)公开原则。将用于购买及安置的房源位置、户型结构、数量、套型、面积、价格标准、交房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公平原则。凡符合安置房源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参与存量商品住房采购。

四、拆迁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拟拆迁改造棚户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征收补偿程序,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集体土地上的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方案由各乡镇负责制定。

(三)对已拆迁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住户,如确需货币化安置的,补偿金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1、按山政办〔200911号文件进行拆迁的

补偿金额=拆迁房屋总面积(主房面积+附房面积)×补偿标准+附房拆迁补偿金(附房面积×补偿等级标准)+一次性搬家费+拆迁户交付的购房订金-拆迁户向项目单位所交费用(主房面积×120/+附房面积×530/㎡)

2、按山旧城改造指发〔20131号文件进行拆迁的

补偿金额=拆迁房屋有证房面积×补偿标准+无证房面积×(补偿标准-300/㎡)+一次性搬家费+拆迁户交付的购房订金

    五、操作流程

(一)自主安置方式

1、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代表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相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公示。

2、项目责任单位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公示。

3、项目责任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拆迁补偿款。

4、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到项目责任单位领取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二)集中安置方式

1、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代表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相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公示。

2、由区房产管理中心提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3、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存量商品住房采购项目及采购量,由房管中心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购买住房的时间、范围、内容、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4、项目责任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并公示。

5、项目责任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拆迁补偿款。

6、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进行选房,并与其签订棚户区改造安置协议完成安置。

    六、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二)市、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配套资金;

(三)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及商业银行贷款;

(四)其它资金。

    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所需资金逐年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七、优惠政策

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622号)文件精神,

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涉及的房地产企业、棚户区改造居民,除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信贷支持。货币化安置项目可优先纳入年度保障房建设计划和项目台账,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优惠,优先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性贷款支持。

(二)公积金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提取和贷款有关规定条件的,允许其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三)税费优惠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因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利用补偿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对不超过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棚户区改造居民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的,免征印花税,其个人取得的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或对棚户区改造居民按棚户区改造团购优惠价格销售商品房的,按售出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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